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4〕1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3 15:52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412

 

    当事人名称:陕西玉源启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C89Q9U97 

地址:王益区黄堡镇后洞    

我局于20248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物料大棚外堆存砂土物料,密闭不严,涉嫌未严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829,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829,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4829,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4829,调取陕西玉源启顺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安环专干朱宏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5.2024829,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9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412)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 (三)大气污染防治类 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未密闭的物料总共约50吨,占地面积约40m2,小于100m2,堆放物东、西、北三面均有高于堆放物高度的砖混围墙,属于采取了部分密闭设施,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0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