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4〕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5 11:1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4〕7号

 

当事人名称: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爱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773811****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12号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球磨机辅料掺加上料口密闭不严,未严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8月13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由该公司供应部经理韩战峰提供,证明粉尘控制措施要求;

5.2024年8月13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由该公司供应部经理韩战峰提供,证明粉尘控制措施要求;

6.2024年8月13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供应部经理韩战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 (三)大气污染防治类  19.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地处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未严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4日,时间较短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0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