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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4〕7号
当事人名称: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爱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773811****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12号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球磨机辅料掺加上料口密闭不严,未严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8月13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由该公司供应部经理韩战峰提供,证明粉尘控制措施要求;
5.2024年8月13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由该公司供应部经理韩战峰提供,证明粉尘控制措施要求;
6.2024年8月13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供应部经理韩战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严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