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4〕1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7 11:02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9410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赵家塬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对王益区赵家塬开展环境巡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赵家塬沟渠埝组沟内堆存煤渣、煤矸石,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部分覆盖,但覆盖不严,未设置围挡,占地约90㎡。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8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28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 2024年8月2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 2024年8月28日,调取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厂长何大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的申请权。你公司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属于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100㎡以内的,处罚幅度:1-3万元。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你公司在赵家塬沟渠埝组沟内堆存的煤渣、煤矸石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部分覆盖,但覆盖不严,未设置围挡,占地约90平方米。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