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4〕1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6 10:5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9410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赵家塬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对王益区赵家塬开展环境巡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赵家塬沟渠埝组沟内堆存煤渣、煤矸石,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部分覆盖,但覆盖不严,未设置围挡,占地约90㎡。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8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28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 2024年8月2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 2024年8月28日,调取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厂长何大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煤渣、煤矸石进行清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