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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字〔2024〕3号
陕西恒信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333672147G
法定代表人:冯强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工业二路299号建工科技创业基地4栋三单元3楼
2024年2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收悉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意见书(陕环执稽意见〔2024〕4号),反馈“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涉嫌造假,2023年3月7日监测报告(环〔监〕SXHX202302344ZH号)监测了废气、噪声、雨水,但原始监测记录里提供的采样照片为晴天”问题,2月2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贾君炜(执法证号:27040215007)、曾祥娟(执法证号:27040115011)对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3月11日、3月18日对该案件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对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环境采样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2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核查检查情况;
2.2024年2月28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核查检查情况;
3. 2024年2月28日,调取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3月7日监测报告(环〔监〕SXHX202302344ZH号)及原始监测记录。
4. 2024年2月28日,查阅历史天气情况截图;
5.2024年3月11日、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现场核查检查情况;
6.2024年3月11日,调取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关于雨水监测相关内容;
7.2024年3月11日,调取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恒信检测有限公司合同;
8.2024年3月18日,调取陕西恒信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测资质、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 2024年3月18日,调取陕西恒信检测有限公司制定的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监测计划,证明计划制定监测项目为污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评估、环保设施运维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碳咨询、碳核查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实事求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