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王益环罚〔2024〕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2 17:22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43

 

陕西恒信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333672147G

法定代表人:冯强

     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工业二路299号建工科技创业基地4栋三单元3

20242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收悉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意见书(陕环执稽意见〔20244号),反馈“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涉嫌造假,202337日监测报告(环〔监〕SXHX202302344ZH号)监测了废气、噪声、雨水,但原始监测记录里提供的采样照片为晴天”问题,22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贾君炜(执法证号:27040215007)、曾祥娟(执法证号:27040115011)对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311日、318日对该案件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对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环境采样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2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核查检查情况;

2.2024228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核查检查情况;

3. 2024228日,调取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202337日监测报告(环〔监〕SXHX202302344ZH号)及原始监测记录。

4. 2024228日,查阅历史天气情况截图;

5.2024311日、31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现场核查检查情况;

6.2024311日,调取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关于雨水监测相关内容;

7.2024311日,调取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恒信检测有限公司合同;

8.2024318日,调取陕西恒信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测资质、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 2024318日,调取陕西恒信检测有限公司制定的陕西赛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监测计划,证明计划制定监测项目为污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我局于20243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43)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329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评估、环保设施运维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碳咨询、碳核查等有关技术服务公司,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38.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公司,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违法所得金额不足5万元,处违法所得1倍。你公司合同中约定雨水监测费用为1200/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整(¥1200.00);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

合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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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