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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4〕2号
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773811817F
法定代表人:史爱民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12号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2023年自行监测工作。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2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3月25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4年3月2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4年3月25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监测要求内容及自行监测方案,由该公司总经理阎春峰提供,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5.2024年3月25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总经理阎春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