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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4〕1号
铜川德佑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7E56JQXL
法定代表人:陈炳章
地 址:王益区黄堡镇小河沟佳乐石料厂向北400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区内露天堆存砂石物料,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29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12月29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3年12月2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12月29日,调取铜川德佑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场负责人陈炳章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 19.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处于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由于你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处于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