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3〕1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15:2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202312

 

铜川市王益区华山料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755906T

法定代表人:杜安平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周家村崖窑二组                 

我局于20239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机制砂生产线传送带及转载点未密闭,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9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情况;

3.2023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9月8日调取铜川市王益区华山料石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负责人张国威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2023〕1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2万以上8万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生产线实际运行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结合你单位具体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0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