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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3〕11号
铜川市铁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93316042D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区内堆存煤炭,未进行全密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13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9月13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3年9月13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9月13日,调取铜川市铁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总经理温灿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5.2023年9月13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3〕1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 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你单位堆存物料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m2以内,但堆存物料较少,占地面积较少,远小于100m2,且堆存时间较短,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