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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3〕11号
铜川市铁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93316042D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区内堆存煤炭,未进行全密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13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9月13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3年9月13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9月13日,调取铜川市铁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总经理温灿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5.2023年9月13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