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3〕1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09 15:1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310

 

陕西铭泽科达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C57X9T6B

法定代表人:刘凤姣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原建秦水泥厂院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9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区物料大棚外贮存煤炭及煤矸石约50吨,占地面积30m2,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98,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98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398,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98,调取陕西铭泽科达工贸有限公司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负责人王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5.20239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39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310)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   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堆存物料较少,堆存时间较短,且部分采取了覆盖措施,环境影响较小,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7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