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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3〕10号
陕西铭泽科达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C57X9T6B
法定代表人:刘凤姣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原建秦水泥厂院内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区物料大棚外贮存煤炭及煤矸石约50吨,占地30㎡,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8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9月8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3年9月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9月8日,调取陕西铭泽科达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负责人王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5.2023年9月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清理物料大棚外煤矸石物料至棚内全密闭贮存,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