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7 14:4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字〔2023〕13号

 

铜川腾知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B24BBP5P

法定代表人:杨勇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3年10月3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贾君炜(执法证号:27040215007)、曾祥娟(执法证号:27040115011)对你厂进行日常环保检查,检查中你厂正在建材切割作业,未采取精细化管理,厂房地面积尘严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0月30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10月30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 2023年10月30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 2023年10月30日,调取铜川腾知通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总经理杨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加强厂区环保精细化管理,加大洒水、清扫频次,有效减少粉尘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