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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3〕8号
铜川市王益区腾鑫塑钢门窗加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6X65HG34
经营人:吴二院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3年10月1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贾君炜(执法证号:27040215007)、曾祥娟(执法证号:27040115011)对你厂进行环保检查,在查阅环保资料时发现,你厂2022年7月4日监测报告(明德瑞监(综)字〔2022-6〕第003号)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0月10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10月10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 2023年10月12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 2023年10月10日,调取该厂自行监测方案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截图1份、涉案监测报告及原始监测记录1份,由该厂厂长谷凯提供,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 2023年10月10日,调取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厂厂长谷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厂以上环境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 年。”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进行了监测,但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的,处罚幅度2-5万元。鉴于你厂积极配合整改,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