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30 16:0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字〔2023〕8号

 

铜川市王益区腾鑫塑钢门窗加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6X65HG34

经营人:吴二院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3年10月1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贾君炜(执法证号:27040215007)、曾祥娟(执法证号:27040115011)对你厂进行环保检查,在查阅环保资料时发现,你厂2022年7月4日监测报告(明德瑞监(综)字〔2022-6〕第003号)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0月10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10月10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 2023年10月12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 2023年10月10日,调取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厂厂长谷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 年。”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完整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5年。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