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5 10:5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2〕15号

 

陕西智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7D2X44

法定代表人:朱澄蒙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川柳路8号

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违法情况;

3.2022年10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2年10月12月,《铜川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编号:2022101200573)1份,证明案件来源;

5.2022年10月19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10月25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2〕15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听告〔20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处罚幅度“8-9万元”。鉴于你单位于2021年10月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已给周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结合环境违法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4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