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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2〕15号
陕西智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7D2X44
法定代表人:朱澄蒙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川柳路8号
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10月19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违法情况;
3.2022年10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2年10月12月,《铜川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编号:2022101200573)1份,证明案件来源;
5.2022年10月19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