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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3〕5号
陕西亚泰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6Y0EP81P
法定代表人:来卫斌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办药市村368号
我局于2023年4月5日22时32分对陕西亚泰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小河沟停车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施工工地有一台铲车正在进行土方回填。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4月5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3年4月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4月5日,调取陕西亚泰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法人来卫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夜间施工”情形无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配合积极,整改及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1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