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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3〕9号
铜川丰大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494823
法定代表人:杨建彬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乡赵家塬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依据上级交办的交叉执法移交问题清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29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5月29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3年5月2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5月29日,调取铜川丰大石油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金盾检测(综)第20210620号的监测报告的原始监测记录,2023年盾源检(气)20230756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监测记录、2023年盾源检(综)202305194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监测记录,由该公司安环专员罗张娜提供,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5.2023年5月29日,调取铜川丰大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安环专员罗张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6.2023年5月26日,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2〕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的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1.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1项按规定进行了监测,但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的,处罚幅度为2-5万元。鉴于该公司属于初犯,且整改积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