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3〕6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0 10:52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3〕6号

 

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94103641N

法定代表人:吕新双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贾君炜(执法证号:27040215007)、曾祥娟(执法证号:27040115011)发现你公司在赵家塬沟渠埝组沟内堆存有煤渣、煤矸石,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部分覆盖,但覆盖不严,未设置围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9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5月9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3年5月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5月9日,调取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单位厂长何大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3〕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6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7.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情形,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的,处罚幅度3-5万元。鉴于你单位主观上存在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故意,同时堆存煤渣、煤矸石约200平方米,但积极配合调查,整改较为及时,综合考量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4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