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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字〔2023〕6号
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94103641N
法定代表人:吕新双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3年5月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贾君炜(执法证号:27040215007)、曾祥娟(执法证号:27040115011)发现你公司在赵家塬沟渠埝组沟内堆存煤渣、煤矸石,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部分覆盖,但覆盖不严,未设置围挡,占地约200平方米。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9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5月9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 2023年5月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 2023年5月9日,调取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单位厂长何大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堆存的煤渣、煤矸石进行清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