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3〕3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2 11:32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33

 

铜川益泽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TTGRJ39(补)

法定代表人:孙金叶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乡郭家庄村66

局于20233232323分对铜川益泽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铜川市王益区康养中心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施工场地内有一台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挖掘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324,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323,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3324,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324调取铜川益泽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施工项目经理徐卫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33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33)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夜间施工”情形无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现场立即停止违法作业,配合积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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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