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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3〕3号
铜川益泽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TTGRJ39(补)
法定代表人:孙金叶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乡郭家庄村66号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23时23分对铜川益泽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铜川市王益区康养中心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施工场地内有一台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挖掘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3月24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3月23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3年3月2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3月24日,调取铜川益泽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公司施工项目经理徐卫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禁夜间施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