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3〕7号

来源:处罚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2 15:5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37

 

铜川快运来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8AHU23

法定代表人:陈慧慧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河东队原老砖厂

我局于20235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大棚北侧破损,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5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51,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351,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51,调取铜川快运来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单位商混站站长王军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35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37)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准》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2万以上8万以下罚款。”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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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