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2〕1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5 14:2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B王益环责改2022〕10号

 

铜川德佑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7E56JQXL

法定代表人:陈炳章

     址:王益区黄堡镇小河沟佳乐石料厂向北400米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碎石加工生产线下料口、物料大棚内未安装喷淋等降尘设施,物料大棚部分破损未修复,物料大棚南侧堆存砂石未密闭,未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7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7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违法情况;

3.2022年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铜川德佑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