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2〕1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01 14:2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202210

 

铜川德佑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7E56JQXL

法定代表人:陈炳章

     址:王益区黄堡镇小河沟佳乐石料厂向北400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71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碎石加工生产线下料口、物料大棚内未安装喷淋等降尘设施,物料大棚部分破损未修复,物料大棚南侧堆存砂石未密闭,未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7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7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3,证明违法情况;

3.2022年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铜川德佑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2022〕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2022〕5)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处14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大棚破损面积较小,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729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