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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3〕1号
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0028608C
法定代表人:周大星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2号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依据上级交办的交叉执法移交问题清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2月16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12月16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调取铜川市铁腕治霾工作组办公室督办单(铜铁治办督字﹝2022﹞42号)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2年12月16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2022年12月16日,调取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2022年12月4日至10日自动监测设备污染物排放小时报表各1份,该单位安环部长张宝记提供,证明应急响应期间实际生产状况及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裁量依据;
6.调取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1份,由该单位安环部长张宝记提供,证明重污染天气期间管理要求;
7.2022年12月16日,调取12月3日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微信截图1份,证明企业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时间及要求;
8.调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警通知及解除应急响应通知各1份,证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警时间及要求;
9.调取技术咨询协议1份,由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与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及陕西青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证明自由裁量依据;
10.2022年12月16日,调取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单位安环部长张宝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听告〔2022〕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6.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第5项小时烟气流量20万标立以上,处罚幅度为80-100万元。鉴于你单位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照一般规定中第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由于你单位违规生产持续时间较短,且各项污染物均在限值以内,未发生超标排放行为。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