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3〕1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9 10:2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B王益环责改〔20231

 

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0028608C

法定代表人:周大星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2

我局于20221216依据上级交办的交叉执法移交问题清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1216,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1216,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调取铜川市铁腕治霾工作组办公室督办单(铜铁治办督字﹝202242号)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21216,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20221216日,调取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2022124日至10日自动监测设备污染物排放小时报表各1份,该单位安环部长张宝记提供,证明应急响应期间实际生产状况及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裁量依据;

6.调取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1份,由该单位安环部长张宝记提供,证明重污染天气期间管理要求;

7.20221216日,调取123日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微信截图1份,证明企业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时间及要求;

8.调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警通知及解除应急响应通知各1份,证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警时间及要求;

9.调取技术咨询协议1份,由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与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及陕西青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证明自由裁量依据;

10.20221216日,调取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单位安环部长张宝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之规定,鉴于你单位生产线已于202212423时开始停产,不宜作出限制生产及停产整治决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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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