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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40号
陕西彭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NXYKXX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茹飞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管理期间,因运维管理不当导致该公司1线烟尘检测仪不正常运行,造成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线部分时段颗粒物数据异常。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22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9月22日、23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9月22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1年9月22日调取《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检修记录表》,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5.2021年9月22日调取《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证明陕西彭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关系,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6.2021年9月22日调取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线烟尘排放连续监测报表,证明1线颗粒物数据异常情况;
7.2021年9月23日出具《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与陕西彭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系;
8.2021年9月23日《营业执照》,证明陕西彭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021年10月21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应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及联网的”的规定,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问题属于“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情形,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