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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泽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7FJ407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顽宁
2021年11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机油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11月1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1年11月1日,《营业执照》,证明铜川泽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5.2021年11月1日,《授权委托书》,证明调查询问对象与公司关系。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废机油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