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2〕14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15 15:4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B王益环责改2022〕14号

 

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8AJR0G

法定代表人:杨向锋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区内贮存土方物料,未进行全密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9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9月9日无人机巡查照片1张,航拍照片1张,证明案件线索来源,违法事实情况;

3.2022年9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1,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2年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