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陕B王益环查〔2022〕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12 18:5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B王益环查20222

 

铜川德佑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7E56JQXL

 址:王益区黄堡镇小河沟佳乐石料厂向北400

法定代表人:陈炳章

我局于202271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碎石加工生产线下料口、物料大棚内未安装喷淋等降尘设施,物料大棚部分破损未修复,未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71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711现场查封照片2,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生产线动力配电柜1台就地查封

32022711,《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铜川德佑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线动力配电柜就地查封张贴我局制式封条。

查封生产线动力配电柜的期限为30天,期限时间(从2022711起至202289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712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