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2〕8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04 13:0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B王益环责改2022〕8号

 

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773811817F

法定代表人:史爱民

     址: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12号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28日现场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拍摄,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3.2022年6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4.2022年6月28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30日、2021年9月12日、2021年12月15日、2022年6月1日《检测报告》4份,现场负责人闫春峰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5.2022年6月28日,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排污许可证》噪声排放信息截图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截取,证明噪声排放限值;

6.2022年6月28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负责人闫春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生产设备及收尘设施加装隔音棉或采取其他隔音措施,控制、减少排放工业噪声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4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