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2〕1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16 11:3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212

 

铜川安泰通达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MA6TR5PX48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一建司搅拌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维建

20228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尾气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8月1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8月15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尾气检测情况;

3、2022年8月1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2年8月15日,调取《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CTDDY20228150041份,铜川通达鼎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丁春岳提供,证明尾气排放超标;

5、2022年8月15日,调取《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非移动道路机械尾气排放限值;

6、2022年8月15日,调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合同》,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7、2022年8月15日,调取铜川安泰通达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铜川安泰通达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天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8月22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2〕12号)告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913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