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2〕12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26 11:2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B王益环责改〔202212

 

铜川安泰通达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MA6TR5PX48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一建司搅拌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维建

2022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尾气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8月1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8月15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尾气检测情况;

3、2022年8月1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2年8月15日,调取《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CTDDY2022815004)1份,铜川通达鼎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丁春岳提供,证明尾气排放超标;

5、2022年8月15日,调取《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非移动道路机械尾气排放限值;

6、2022年8月15日,调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合同》,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7、2022年8月15日,调取铜川安泰通达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铜川安泰通达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天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使用尾气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