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0〕29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6 15:3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0〕29号

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773811817F

地      址:王益区新宜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史爱民

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密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0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0年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露天堆存物料进行密闭或入棚堆存。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违法行为,我局将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年11月11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