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43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07 11:2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43号

铜川建睿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79GC0Q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后洞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

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和生产车间地面积灰较多,生产原料装卸过程中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听﹝2021﹞43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公司具体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6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