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43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30 11:1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43号

 

铜川建睿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79GC0Q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后洞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

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和生产车间地面积灰较多,生产原料装卸过程中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1月30日前对厂区和生产车间地面积灰、粉尘进行清扫保洁,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7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