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字〔2021〕39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9 11:1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字〔2021〕39号

 

铜川市铁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93316042D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部分煤炭露天堆放,未密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10月22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法情况;

3、2021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10月30日前对厂区露天堆放的煤炭进行全密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