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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45号
陕西彭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NXYKXX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茹飞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管理期间,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11月25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1年1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4、2021年11月25日调取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号生产线10月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报表,证明排放大气污染物数据异常情况;
5、2021年11月25日调取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号生产线10月份生产设施运行情况表;
6、2021年11月25日调取《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委托运营合同》,证明陕西彭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关系,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7.2021年11月25日调取《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与陕西彭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系;
8.2021年11月25日调取《营业执照》,证明陕西彭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10月21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听告〔2021〕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类第二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E.污染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规定,应“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