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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45号
陕西彭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NXYKXX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茹飞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管理期间,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11月25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1年1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4、2021年11月25日调取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号生产线10月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报表,证明排放大气污染物数据异常情况;
5、2021年11月25日调取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号生产线10月份生产设施运行情况表;
6、2021年11月25日调取《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委托运营合同》,证明陕西彭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关系,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7.2021年11月25日调取《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与陕西彭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系;
8.2021年11月25日调取《营业执照》,证明陕西彭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