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2〕2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8 15:0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20222

 

陕西飞凡创绿再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710TWC1J

法定代表人:付晓飞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韩村

2022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全密闭的物料大棚内堆存易扬尘物料粉煤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4月1日由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2年4月1日由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拍摄,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4月1日由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陕西飞凡创绿再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年4月1日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付晓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我局于2022年4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2〕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采取了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结合环境违法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414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