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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2〕2号
陕西飞凡创绿再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710TWC1J
法定代表人:付晓飞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韩村
2022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全密闭的物料大棚内堆存易扬尘物料粉煤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4月1日由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2年4月1日由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拍摄,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4月1日由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陕西飞凡创绿再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年4月1日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付晓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物料大棚进行全密闭或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