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2〕2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08 15:0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B王益环责改2022〕2号

 

陕西飞凡创绿再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710TWC1J

法定代表人:付晓飞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韩村

2022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全密闭的物料大棚内堆存易扬尘物料粉煤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4月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24月1日由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拍摄,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4月1日由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陕西飞凡创绿再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4月1日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付晓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物料大棚进行全密闭或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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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