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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2〕1号
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505296G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王家塬村
我局于2022年3月26日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袋装灰成品库上料口、废渣转载点及传输皮带密闭不严,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3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情况;
3.2022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3月25日调取铜川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铜环督办〔2022〕2号)1份,铜川市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办公室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5.2022年3月26日调取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负责人王战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听〔2022〕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影响较大,但生产线实际运行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适用“当事人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