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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2〕1号
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505296G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王家塬村
我局于2022年3月26日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袋装灰成品库上料口、废渣转载点及传输皮带密闭不严,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3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情况;
3.2022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3月25日调取铜川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铜环督办〔2022〕2号)1份,铜川市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办公室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5.2022年3月26日调取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负责人王战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