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丨陕B王益环责改〔2022〕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01 11:5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B王益环责改2022〕1号

 

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505296G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王家塬村

我局于2022年3月26日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袋装灰成品库上料口、废渣转载点及传输皮带密闭不严,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3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32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情况;

3.20223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3月25日调取铜川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铜环督办〔2022〕2号)1份,铜川市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办公室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5.2022326调取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负责人王战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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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