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和镇办信息公开 / 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 生态环境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42号
铜川欣盛煤机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9211409642
地 址:王益区红旗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常忠甫
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及时更换活性炭及吸附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12月13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1年1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1年12月13日,调取喷漆房活性炭更换台账记录,证明违法事实;
5.2021年12月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铜川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执法环境问题清单》。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