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3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9 15:5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1〕37号

 

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94103641N

     址:陕西铜川市王益区赵家塬

法定代表人:吴文雷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在赵家塬村沟渠埝组沟内露天堆存大量煤泥,未进行覆盖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11月4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1年11月4日,《营业执照》,证明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

5.2021年11月4日,《授权委托书》,证明调查询问对象与公司关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119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B王益环罚告2021〕3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119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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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