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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字〔2021〕37号
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94103641N
地 址:陕西铜川市王益区赵家塬
法定代表人:吴文雷
我局于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赵家塬村沟渠埝组沟内露天堆存大量煤泥,未进行覆盖。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11月4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1年11月4日,《营业执照》,证明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
5.2021年11月4日,《授权委托书》,证明调查询问对象与公司关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露天堆存煤泥进行清理,清理完成前采取覆盖措施。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9日